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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阁放弃2争议性建议 弃婴公民权条款保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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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3-22 03:12:37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公民权修宪案部分内容引起各方争议,内阁终于俯顺民意,同意放弃公民权修宪案中两项争议性建议,保留有关弃婴公民权的条款。


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今午在部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,宣布这项最新进展时表示,内阁已一致同意保留有关弃婴公民权的条款,并放弃了公民权修宪案中两项争议性建议。他强调,除了这两项建议外,其他所有建议均获得内阁的一致支持。


赛夫丁表示,经过一年的讨论和与各方的密集讨论,公民权修宪案已经进入尾声。在这个过程中,与多个部门、组织以及首相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讨论,才作出了相关决定。总共有3项新的建议被提出,4项被取消,维持一个建议。


他说:“除了第19(b)和第14(1)(e)条文外,所有的修正建议是纳入了各方意见后提出的,其中包含了首相本人与团结政府成员党领袖和党鞭的讨论。”


赛夫丁还表示,他将于下周一向国阵后座议员汇报公民权修宪案的内容。


据联邦宪法附表二第三部分第19(b)条款规定,除非有任何证明,否则任何地方发现的新生儿均被推断其生母为我国永久居民。换言之,此条文适用于父母身分不明的弃婴。


内政部此前有意修订这一条款,建议弃婴必须透过登记取得公民身份,但引起非政府组织和一些国会议员反弹。他们担忧,一旦移除这一条款,可能加剧儿童的无国籍问题。


原文中提到的公民权修宪案的8项建议包括:
1. 纳入“母亲”的字眼,让大马女子的孩子能通过法律获得公民权身份。
2. 让海外出生婴儿在一年内登记为公民。
3. 自动取得公民权权限仅限一代人,意味着其子女(第二代)不能自动成为公民。
4. 永久居民的孩子无法根据法律获得公民权。
5. 将结婚日期改成获得公民权的日期,即若外籍妻子在获得公民权的两年内与配偶离婚,其公民权将被褫夺。
6. 大马公民的外籍妻子必须懂得基本的马来文。
7. 21岁以下人士登记成为公民的限制降至18岁。
8. 修改第19(b)条文,即把“依法”自动获得公民权换成必须“登记”取得公民权。


新闻credit:星州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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